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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信用公约》
信息来源:全国信用服务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办公室 时间:2005-11-12

          全国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信用公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竞争经济和信用经济的结合体,信用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商业道德。社会信用中介机构是市场经济体系中最重要的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主体,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经营的最重要资本就是自身的诚信。

  为维护社会信用行业的整体信誉和巩固从业基础,我们自愿联合签订全国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同业公约——《信用公约》:

  一、诚信为本。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必须是全国各行各业特别讲诚实信用的市场主体,信用是每一个从业人员和机构的立业根本。“不说假话,不做假帐,不卖假报”是社会信用行业所有机构和从业人员最基本的诚信职业道德底线。

  二、依法经营。所有签约的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WTO的规则开展信用服务业务。

  三、独立公正。所有签约的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必须保持自身的独立性。为维护职业的公正性,所有签约的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自身服务获取或协助他人获取不正当利益。

  四、平等竞争。所有签约的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各自通过市场的平等竞争获得市场实力和相应的经济地位。

  五、同业自律。所有签约的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共同采取和实行最严格的同业自律,并依法申请成立全国统一的同业自律组织。

  六、从业宣誓。所有签约的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都要以自己的人格进行从业宣誓,并与所在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签订从业诚信合约,做严格遵守法律的表率,做诚实守信的楷模。如果一旦失信自愿接受同业自律组织的处罚,一旦违法主动接受法律的惩罚。

  七、阳光措施。所有签约的社会信用中介机构都必须依法提高自身的信用透明度,凡是与从业有关的自身信用记录必须依法披露。

  八、社会监督。所有签约的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都要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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