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际信用执业资格受中国政府承认吗?
答: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WTO,2006年12月11日,5年的过渡保护期结束。为适应WTO规则的有关要求,中国政府已经或正将相继修改、出台一系列新的法规,清理和废止一批行政审批规章。特别是《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第十届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国务院就《行政许可法》实施发出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现行与《行政许可法》不符的有关法规、规章都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和要求予以修改或废止。《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政府职能将进一步转变,社会经济活动市场化程度将进一步提高。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精神和要求,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少数执业(从业)资格由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组织资格认证并设定职业准入外,中国地方政府、国务院各部委不得自行设置有关职业资格准入或其他行政许可性规定,已设定的要废止。在国务院公告的暂时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一部分都属于各类资格考试,这些资格考试只是暂时保留,说明未来会交还给市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与完善,将与国际接轨,绝大多数职业资格的培训认证工作将主要由专业协会等行业组织按照市场和社会的需求自主组织实施。
   劳动部门虽然制定了信用管理师等职业标准,但这些标准是指导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根据《中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行政许可设置原则,信用相关的职业标准不会被设置为强制性职业标准。也就是劳动部门制定的信用管理师标准不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
同时,应当指出的是,由于《行政许可法》相对于《劳动法》是新法,又符合WTO规则和发展方向,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即便是劳动部门将信用管理师等职业标准确定为强制性标准,也不能否定国际信用执业资格的合法性。
   根据《行政许可法》确定的现代法治精神,对于民间机构,法律无明确禁止都可作为;对于国家机关,法律无明确授权都不可为。只要不违法,均是合法的,均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国家的支持。
所以,根据以上所述,国际信用执业资格(国际信用管理员、国际信用管理师和国际注册信用师资格)在中国是合法的,当然是受中国政府承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