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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规则
信息来源:中国信用认证网 时间:2007/8/30


          国际信用执业资格考试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际信用执业资格考试的公正和严格,为社会输送合格的信用专业人员,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和国际惯例,国际信用管理师协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际信用执业资格的考试,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国际信用执业资格考试的管理遵循公正、严格、便利、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每一考场不超过30人。每一考场须有两名以上监考人员,监考人员一般为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必要时,也可指定具有AAA级诚信级别的人员辅助监考。
第五条 考试一般采用开卷的形式,开卷考试的合格分数线由协会确定。

第二章 考试报名与考试地点


第六条 报名参加考试应提交学历证书复制件、身份证复制件、二寸免冠彩照四张 ,填写考试报名申请表和个人信用档案申请表,并缴纳个人信用档案建档费。 已建立个人档案的,仅须提供考试报名申请表。
    考试报名申请表上应明示考试规则的重要条款,并应明确建议知识基础较差或年龄较大或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的人士谨慎报名或不报名参加考试。
    协会收到报名费或考试费以后,方为正式报名。
第七条 考试地点设置:
   1、有合格的硬件条件、有良好的遵守规则意识、有较高的执业能力、有良好的培训水平、有良好的诚信文化的会员信用机构或特许培训机构,可以申请设立考试地点。被批准设置考点的单位举办考试时,应于10日前向协会提出申请。申请被批准后,应于考试时间5日前把考试费用打到协会指定的帐户上,并把参试人员的名单报送到协会。监考人员由协会指定,会员信用机构或特许培训机构应做好后勤服务。
   2、对于当地没有设置考试地点的地区的人员申请考试,考试地点由协会确定。
  3、对于当地虽已设置考试地点但不足10人的考试申请,考试地点由协会确定。

第三章 考试纪律与监考要求

第八条 参试人员应遵守以下考场秩序:
   1、参试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无故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参试人员方可离开考场,并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否则处以警告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2、参试人员进入考场,必须携带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并将证件放在考桌的左上角,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3、参试人员应将通讯工具关闭,否则处以警告,警告无效的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4、在考试过程中,参试人员未经批准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5、闭卷考试时参试人员不准携带任何书籍或资料、有字的便条等,开卷考试时不准携带规定之外的书籍或资料,否则处以警告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6、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否则处以警告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7、如对试题有疑问或试卷字迹不清时,参试人员应先举手,等待监考人员前往处理。参试人员不准谈话和喧哗,否则处以警告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九条 参试人员不得有以下作弊行为:
   1、不准互相询问答案、不准对答案、不准传递字条等资料,否则,试卷无效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取消考试资格一至三年,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考试资格,并予以公告;
   2、不准抄袭资料或偷看邻座答卷、稿纸(包括故意移动答卷让邻座偷看),否则,试卷无效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取消考试资格一至三年,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考试资格,并予以公告;
   3、不准交换卷子,否则,试卷无效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永久取消考试资格,并予以公告;
   4、不准请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否则,试卷无效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永久取消考试资格,并予以公告;
   5、不准涂改他人试卷姓名为己有或在自己的试卷上署他人姓名,否则,永久取消考试资格,并予以公告;
   6、不准在试卷上做任何记号,否则试卷作废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7、不准有其它作弊行为,否则,试卷无效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取消考试资格一至三年,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考试资格,并予以公告。
    上述作弊行为人如果是国际信用执业人员或非执业人员(已获得国际信用管理师资格证书、国际信用评估师资格证书但未执业的人员),永久禁业。
    上述作弊行为如果涉及会员信用机构或非参试国际信用执业人员或非执业人员(已获得国际信用管理师资格证书、国际信用评估师资格证书资格证书但未执业的人员),根据情节,处以禁业一至五年、永久禁业。
第十条 参试人员不得藐视监考人员,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和处理,对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于考试结束后向监考人员说明情况,不得与监考人员当场发生争执,否则,监考人员有权当场或事后做出取消考试成绩的决定。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有权当场做出处罚决定,也可以事后将考试违规情况记录移交至信用管理部,由信用管理部处理。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
   1、应于开考前宣读本规则的考试纪律和违规责任,明确提示参试人员遵守规则和明确告知违反规则的后果;
   2、应在考场向参试人员展示试题的密封条并当众拆封,并在考试结束后共同密封试题和在密封条上签字;
   3、严格对考试秩序进行监督,如实对违纪情况在《考试情况表》上进行记录,并在《考试情况表》上签名;
   4、不得在考试前对外泄试题或在考试后修改和置换试卷。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十三条 监考的国际信用执业人员未按规定监考的,根据情节,处以警告、取消监考资格一至五年、永久取消监考资格的处罚,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辅助监考的非国际信用执业人员未按规定监考的,永久取消监考资格,根据情节,处以以公开警告、公开投诉、永久曝光、联合曝光的处罚。
第十五条 被批准设置为考试地点的单位存在支持作弊行为或者该考试地点发生过二次作弊行为的,取消该考试地点的设置,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
第十八条 本规则涉及术语的约定见《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管理师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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