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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培训规则
信息来源:中国信用认证网 时间:2007/9/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际信用执业资格培训的质量,为社会输送合格的信用专业人才,根据国际通行法律法则和国际惯例,中国诚信企业协会[CCEA]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E-315:9000特许培训机构的许可与管理,E-315:9000特许培训机构和IE-315:9000国际信用机构开展国际信用执业资格培训,均适用本规则。E-315:9000特许培训机构和E-315:9000国际信用机构开办信用知识培训班(指:仅培训信用知识,学员不申请资格考试),参照本规则。
第三条E-315:9000国际信用机构无需另行得到协会的许可,即可以自己名义或协会名义或E-315:9000国际信用机构名义从事国际信用执业资格培训。
  其他单位获得协会许可成为E-315:9000特许培训机构后,可以自己名义开展国际信用执业资格培训工作。
第四条 国际信用执业资格培训的管理遵循中立、开放、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培训机构包括E-315:9000国际信用机构和E-315:9000特许培训机构。
第六条 培训机构不得侵犯协会的知识产权。
第七条 培训机构无需向协会缴纳特许费用。

第二章 培训机构许可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国际信用执业资格培训许可:
  1、依法成立的大学(院、系)、学校、培训中心、培训公司等社会组织及其内设或分支机构;
  2、已建立信用档案;
  3、书面承诺遵守本规则;
  4、有可行的培训工作开展计划;
  5、有合格的师资力量。
第九条 许可程序:
  1、申请单位将许可申请书、信用档案编号、单位简介、培训工作开展计划、师资介绍等材料报送到协会;
  2、协会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许可,并发给通知书,不予许可的,注明理由。


第三章 培训与考试


第十条 协会向培训机构提供建议性质的培训课时计划,各培训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培训课时计划,并将培训课时计划向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对外公布前,应报协会批准。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及其他一切资料,均不得向社会保证通过率或保证通过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努力提高培训质量,提高考试通过率。
第十四条 E-315:9000特许培训机构应积极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协会对协会、培训机构的出版物或培训课程不作任何保证,也不担保考生通过考试。
第十六条 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发写实性培训证书,但只有考试合格,才能获得执业资格证书。
  培训机构签发的写实性培训证书,应注明培训课程、培训时间、培训课时、培训老师执业资格,并有培训老师的签名。
第十七条 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可以向协会申请在当地开设考场,并负责考试后勤工作。考试的命题、监考、评卷均由协会负责。


第四章 培训费用与考试费用


第十八条    培训费由培训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数额和自行收取,无需向协会缴纳。
第十九条 经协会批准培训机构可以代办考试报名手续,但不得将培训作为报名考试的条件。代收考试费的培训机构,必须将考试费用与培训费用分开收取,并按协会的要求将所收考试费用款项汇至协会。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较差的,由学员多次举报或者考试通过率过低的,协会公告取消其培训许可。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培训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处以公开警告或永久曝光;公开警告或永久曝光后拒不改正的,协会公告取消其培训许可。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培训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处以永久曝光;永久曝光后拒不改正的,协会公告取消其培训许可。
第二十三条 E-315:9000特许培训机构连续六个月未举办信用培训班的,协会公告取消其培训许可。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签发的写实性培训证书,不符合第十六条第二款的,协会公告取消其培训许可,证书内容弄虚作假的,并处永久曝光。
第二十五条 代收考试费用的培训机构侵占或拖欠考试费用的,协会公告取消其培训许可,追究法律责任,并处以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侵犯协会知识产权的,协会公告取消其培训许可,追究法律责任,并处以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涉及术语的约定见《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中国诚信企业协会[CCEA]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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